2012年8月24日 星期五

臺北市新聞從業人員職業工會章程

臺北市新聞從業人員職業工會章程


第 一 章 總則

第 1條  本章程依據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暨相關法令訂定之。

第 2 條 本會定名為臺北市新聞從業人員職業工會(以下簡稱本會);英文名稱為“ Taiwan journalist  Union ”,簡寫為TJU。

第 3 條 本會以促進及維護台灣新聞從業人員之職業、法律及社會權益,並爭取新聞自由、提升專業水準,保障新聞從業人員之獨立自主,以及促進勞工團結、提升勞工地位、改善勞動條件,並落實新聞媒體作為社會公器之責任為宗旨。

第 4 條 本會以臺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,會址設於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二段88號9樓。


第二章  任務

第5條 工會之任務如下:
一、團體協約之締結、修改或廢止。
二、勞資爭議之處理。
三、勞動條件、勞工安全衛生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。
四、勞工政策與法令之制(訂)定及修正之推動。
五、勞工教育之舉辦。
六、會員就業之協助。
七、會員康樂事項之舉辦。
八、工會或會員糾紛事件之調處。
九、依法令從事事業之舉辦。
十、勞工家庭生計之調查及勞工統計之編製。
十一、其他合於第3條宗旨及法律規定之事項。

第三章  會員

第 6 條 凡在本會組織範圍內,認同本會宗旨之勞工,並於臺北市從事網路媒體之記者、編輯及自由撰稿人。代表資方行使主管權利除外,均得申請加入本會會員。

會員入會時,須填寫入會申請書,並附實際從事該業之證明,經理事會審查合格,繳納入
會費,方為本會會員(工會未成立前由籌備會審查)。

會員退會時,須於退會前30日以書面敘明理由,向本會聲明退會,程序程完成後視為出會。

會員出會、退會或除名時,應繳納之各項費用應予繳清,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費。

第 7 條 會員有發言權、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、罷免權及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。

第 8 條 會員應遵守本會章程之規定,服從履行本會決議案,並按時繳納經常會費。連續二個月未繳納經常會費及相關費用者,視為出會。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規定及決議案或其他不法情事,致危害本會信用名譽與權益,得由理事會議決議,按其情節輕重,分別予以停權、除名等處分。

第 9 條 停權處分之內容為停止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、罷免權、會務行使及會員應享有之福利。

如擔任理、監事之會員受停權處分,其身分仍得維持,惟停權期間無法行使前項所列之權利。

第4章 組織

第 11 條 本會會員(代表)大會,為最高權力機關,大會閉會期間,由理事會處理工會一切事務,並由監事會代行監督權。

第 12 條 本會一般會員人數達到一百人以上時,得由會員大會改為會員代表大會,其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產生名額、方式、辦法,悉依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辦法(如附件一)規定辦理之。會員代表出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享有提案、發言、表決、複決、選舉、罷免諸權,每一會員代表一權。

第 13條 本會置理事五人,候補理事二人;監事一人,候補監事一人。本會會員年滿二十歲者,得被選舉為本會之理事、監事。

第14條 理事會置理事長一人、常務理事三人。常務理事就理事中,以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。理事長就常務理事中,以無記名單記法選任之。

第15條 監事會置監事三人、監事會召集人一人,常務監事為監事會召集人。常務監事就監事中,以無記名單記法選任之。

召集人執行監事會決議,並列席理事會。

第16條 監事審核本會簿記項目,稽查各種事業進行狀況,並得會同相關專業人士為之。

第17條 本會理事、監事、常務理事、常務監事、理事長及監事會召集人之任期,每一任任期二年。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。

如理、監事因故出缺時,由各該候補理、監事依次遞補,以補足原任期為限。

第18條 理事會下設秘書處,聘請相關工作人員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,並受理事長指導,處理一切會務,各項會務人員之管理、員額及待遇,由理事會依照勞動基準法之規定,並視本會財務狀況及工作需要決定之,另會務人員之聘用及解聘,應提理事會議決定。

第19條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,設置各種委員會、小組及聘請顧問,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,任期與理事會同。

第20條 本會會員(代表)大會職權如下:
一、訂定或變更本會章程。
二、 (會員代表)、理事、監事、常務理事、常務監事、理事長、監事會召集人之選任、解任及停權之規定。
三、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數額及方式。
四、審核年度工作計劃及經費之預(決)算,聽取並審查理、監事會工作報告。
五、事業報告及收支決算之承認。
六、財產之處分。
七、會員之停權及除名之規定。
八、工會之聯合、合併、分立或解散。
九、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
第 21 條 理事會職權如下:
一、執行會員(代表)大會之決議案。
二、召開會員(代表)大會。
三、擬定工作計畫,編撰工作報告。
四、籌措經費及編製預(決)算。
五、處理本會會務。
六、採行或接納會員之建議。
七、處理監事會移付事項。
八、處理勞資爭議事項。
九、處理會員勞保爭議事項。
十、審查會員入會資格及清查會員會籍。
十一、處理其他重要事項。

第 22 條 監事會職權如下:
一、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(代表)大會之決議。
二、稽核本會經費收支,及其他有關財務事項。
三、審查本會各項工作執行情形。
四、審查理事會處理之會務。
五、其他有關監察事項。

第五章  會議

第 23 條 本會會員(代表)大會,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,由理事長召集之。

定期會議,每一年召開一次,於會議召開當日之十五日前,將會議通知送達會員(代表)。

臨時會議,應經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五分之一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請求,或監事之請求,由理事長召集之,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三日前,將會議通知送達會員(代表)。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,會議通知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一日前送達。

第 24 條 理事會分為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長召集之。

定期會議,每三個月至少開會一次,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七日前,將會議通知送達理事。

臨時會議,經理事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由理事長召集之,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一日前,將會議通知送達理事。理事長認有必要時,亦得召集之。理事應親自出席會議。

監事會之定期會議或臨時會議準用前四項規定;會議由監事會召集人召集之。

監事得列席理事會陳述意見。

第 25 條 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,應有會員或會員代表過半數出席,始得開會;非有出席會員(代表)過半數同意,不得議決。但第23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事項,非有出席會員(代表)三分之二以上同意,不得議決。

第 六 章 經費及會計

第26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註一
一、會員入會費,標準如下:
每人600元(月收入5萬元以下)或1200元(月收入超過5萬元)
二、經常會費:
每人每年1,000元(月收入5萬元以下),或2,000元(月收入超過5萬元)
三、基金及其孳息。
四、舉辦事業之利益。
六、捐款。
七、政府補助。
八、其他收入。

本會經費收支及財產狀況,每年應向會員(代表)大會提出書面報告。會員經十分之一以上連署或會員代表經三分之一以上連署,得選派代表會同監事查核工會之財產狀況。

每月由理事會編製會計月報表,監事會稽核。

本會會計年度,以每年一月一日起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。(可否改變)
本會之解散,除因破產、合併或組織變更外,財產應辦理清算。

本會解散時,除清償債務外,其賸餘財產之歸屬,依會員(代表)大會之決議處理。但不得歸屬於個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。

本會無法依前項規定處理時,其賸餘財產歸屬於會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。

第七章 保護

第 27 條 雇主或其他代理人,不得因勞工加入本會,有工會法第35條所定之行為。

第 八 章 附則

第 28 條 本會各種議事規則、各種委員會組織規則另訂之。

第 29 條 本會章程未規定事項,依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規定辦理。

第 30 條 本章程提經會員(代表)決議通過後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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